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时间:2024-08-27 18:16:05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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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运输中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安全防损工作,推动商品经济与流通,因此增设此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包含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类型。当保险货物遭到损失时,保险人将依据所承保的种类予以赔偿。

(一)基本险:

  1. 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水灾、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导致的损失;

  2. 因为运载工具相撞、搁浅、触礁、倾覆、淹没、出轨或隧道、港口塌陷引起的损失;

  3. 在装车、卸货或转载环节中,因原因不在包装质量或装卸人员操作规程里的损失;

  4. 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平摊的共同海损花费;

  5. 在相关灾害或事故发生时,因混乱导致的货物流失,及其救援或保护货物时产生的直接、合理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了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要承担:

  1. 因为振动、撞击、挤压导致的粉碎、弯折、凹瘪、断裂、干裂或包装裂开导致货物流失的损失;

  2. 液态货物因振动、撞击或挤压导致器皿(包含密封)毁坏而渗漏的损失;或使用液态储藏的货物由于液态漏水导致的易腐烂损失;

  3. 遭受偷盗或整个取货遗失的损失;

  4. 符合安全运送要求而遭受雨淋引起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自审签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去起运地最终库房或储存处起着,至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件人在当地的第一个库房或储存处所时完毕。 然而,假如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收件人未能及时取货,则保险责任的停止期延至收件人接受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因为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承担责任:

  1. 战争或军事行动;

  2. 核事件或核爆炸;

  3. 保险货物自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疏忽;

  5.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或货价加上运输成本综合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审签保险凭证时,应依据保险费率,及时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需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并要帮助保险人开展货物检查与防损,保证货物包装符合规定规范。

  第八条 若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损失,被保险人需及时联系本地保险公司,并立即采用救援和保险对策,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以上责任,保险人有权停止保险责任或拒绝部分或全部赔付。

第六章 货物检测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到达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件人在本地第一个库房或储存处所时,需在十天内向本地保险公司申请检测损伤货物,不然保险人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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