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大全]3篇,以供参考。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大全]1
公司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惩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项目部管理层。
(三)基层人员:员工。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经公司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非因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2、不认真执行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4、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5、不按照公司规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工作行为,不采纳下属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错的;
6、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7、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表现欠佳,工作不力,不能做好自身职责工作的;
8、在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部门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9、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11、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同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 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2、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13、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1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15、对事故处理不当,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6、完不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部分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 合同与经济纠纷或者安全和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月降薪300元期限12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200元期限10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月降薪100元,期限6个月或者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5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主要责任人。参照第九条规定的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部门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可立即辞退,同时对偷盗物品的价格照价予以赔偿并可处以1—2倍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所有责任问责文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依照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查;行政管理部应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大全]2
公司员工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 办公问责
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济罚款:20元/次 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经济罚款:20元/次
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经济罚款:20元/次 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经济罚款:50元/次 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经济罚款:100元/次
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经济罚款:200元/次
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经济罚款:200元/次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经济罚款:500元/次 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经济罚款:500元/次 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济罚款:50元/次 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经济罚款:10元/次
第三章 部门问责
一、关于行政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经济罚款:50元/次 2.日常办公用品未及时请购并采购导致工作延误。经济罚款:50元/次 3.在员工考勤中出现包庇、做假,经济罚款:1000元/次
4.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经济罚款:200元/次 5.公司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保管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经济罚款:100元/次 6.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经济罚款:100元/次 7.未按时提交各类文件、报表资料者。经济罚款:20元/次
8.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经济罚款:50元/次
9.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经济罚款:50元 10.日常卫生打扫管理监督。经济罚款:20元/次
二、关于财务方面
1.财务资料保管、资料齐全,无外泄。违规经济罚款00元 2.员工个人资料齐全,不外泄。违规经济罚款00元 3.送货单的保管,如有遗失。经济罚款00元
4.费用明细表保证在每月15日前完成。超时经济罚款00元
5.审核考勤并计算公司员工工资在每月10日前完成。超时违规经济罚款00元 6.每月底对仓库进行盘点,无盘点,经济罚款00元
7.负责应收统计、复核工作,每月负责编制应收款报表,并督促销售部及时催交货款。延误经济罚款00元
8.必须保证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违规经济罚款00元
9.报销工作中出现包庇、做假。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违规经济罚款00元 10.销项发票的保管和开票,以及进项发票的追踪和认证。违规经济罚款00元 11.记帐必须保证数据准确,不因准确性而导致财务信息不准确,违规经济罚款00元
12.对长期积压的存货、账实不符的资产应履行应尽监督职责,及时如实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违规经济罚款00元
13.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经济罚款00元
14.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违规经济罚款00元
三、关于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经济罚款00元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济罚款00元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经济罚款00元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经济罚款00元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经济罚款00元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济罚款00元 7.采购员错漏采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罚款00元
四、关于生产部
1.因生产内部安排不当或未按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指导书进行生产,导致生产周期过长,无法按期出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罚款00元
2.产生中有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经济罚款00元
3.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经济罚款00元
4.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员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影响发货。经济罚款00元 5.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安排的工作,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在施工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野蛮作业,不听他人劝阻,造成后果者。经济罚款00元 7.在施工过程中,对不顾成本,大材小用,浪费器材。经济罚款00元 8.在施工过程中,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经济罚款00元 9.未严格按工艺生产流程操作。经济罚款00元
五、关于仓管问责
1.仓库没有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坏的东西,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未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并未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经济罚款00元 2.未严格按照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仓管管理。经济罚款00元
3.货物出仓入库未严格按照公司流程《货物管理出仓入库》标准,导致货物不清不楚。经济罚款00元
4.未及时登记各种货物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经济罚款00元
5.盘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数据、不按盘点作业流程作业等。经济罚款00元 6.每月单据登账、原始凭证及各类文件,因保管不善、如有遗漏、遗失。经济罚款00元 7.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擅自将有关文件带出公司。经济罚款00元
六、关于业务问责
1、不熟悉公司产品(入职三个月内新员工除外)。经济罚款00元
2、业务人员联系客户时,未严格按公司公布的价格向客户报价及协议折扣,并记录备案(含报价时间、客户名称、所报价格等)。经济罚款00元
3、业务员在外以公司名义,打着公司的旗号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经济罚款00元
4、回访新老客户时未做任何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级到领导。经济罚款00元
5、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经济罚款00元
第四章 问责程序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4)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5)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6)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行政人事部应将《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7)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8)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9)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2)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员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向总经办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大全]3
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云南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服务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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