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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1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 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五)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 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 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 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
第十二条 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的有关数据,输出监督结果,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监督主管根据监督系统输出的监督结果,签发“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见附式
(一)、(二)),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送交事后监督人员。
(五)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返回的更正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直接向行长和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十八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累积批量处理被监督单位送交的会计资料;
(四)延误报告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的时间。
第十九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细致地核对凭证和账务,详细记录“会计事后监督日志”,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由专人办理,严格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辖属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督促下级行会计事后监督部门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完成事后监督后,有关会计资料按以下原则进行保管:
(一)实行集中监督的,由会计事后监督中心集中保管,被监督单位可通过其办理查阅;
(二)实行分散监督的,应作为本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一: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行名:核算数据日期:
--------------------------------
|编号||差错类型||
|------|-----------------------|
|原业务内容||
|||
|------|-----------------------|
|错误内容||
|------|-----------------------|
|记账员||复核员||
|------|-----------------------|
|正确业务内容||
|||
|------------------------------|
| 以下由被监督单位手工填写 |
|------------------------------|
|更正结果||
|||
|------|-----------------------|
|经办员||营业主管||更正日期||
--------------------------------
监督主管:监督员:监督日期:打印日期: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被监督单位留存 附式二: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年月日
编号:
-----------------------------------
|差错单位||
|-----|---------------------------|
|差错日期||
|-----|---------------------------|
|||
|差错内容||
|||
|-----|---------------------------|
|||
|差错类型||
|||
|-----|---------------------------|
|监督主管||监督员||
|---------------------------------|
|以下由差错单位填写|
|---------------------------------|
|差错原因||
|-----|---------------------------|
|更正日期||
|-----|---------------------------|
|||
|更正结果||
|||
|-----|---------------------------|
|营业主管||经办员||
-----------------------------------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不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被监督单位留存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2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20 【生效日期】2005-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1、票据交换提出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与拨款、退库等原始凭证的相关要素是否相符;退票业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2、票据交换暂收、暂付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及时;
3、提出、提入清单金额与票据交换清算金额是否一致。
(三)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1、国库内部往来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5、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是否每日对账相符。
(四)行库往来业务
1、行库往来凭证签发依据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按照“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签发行库往来凭证;
3、行库往来是否每日对账。
第八条第八条 会计账务的监督
(一)会计科目及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总分账是否相符;
(二)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收入的分成、报解、入库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截留、转移、挪用;拨款、退库、更正等是否及时、准确办理;库款计息是否及时、正确;相关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是否准确;错账冲正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重要会计事项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签章;
(四)报表的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第九条 会计凭证的监督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缴款、拨款、退库、更正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使用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核对是否相符;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科目日结单记载内容与所属科目传票张数、附件张数、金额是否一致,记账凭证与其附件是否对应一致;
(五)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顺序发放、使用,领入、发放、使用数(含作废)与表外科目记载是否相符,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加盖“作废”戳记,并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附件。
第十条第十条 业务操作的监督
(一)库款支拨业务
1、财政存款账户是否透支;
2、代理银行的清算是否超额度。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库依据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
2、有无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1、更正理由是否正当,特殊原因需办理汇总更正的,征收机关是否提供依据或说明及明细清单;
2、是否经会计主管签批。
(四)国债业务
1、已兑付的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填写还本付息清单;是否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2、是否按照“先验券后划款”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实物国债兑付款项的划付;
3、已入库的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是否一致,是否及时登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4、清理销毁是否有销毁命令,是否及时销记表外科目分户账。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账务核对的监督
(一)与财政、征收机关是否及时、定期对账,对账回单是否按时返回并签署对账结果;是否与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二)内部账务核对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三)是否换人对账,记账、复核人员有无承担其所办理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参数的设置、变更是否正确;
(二)系统用户管理及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和资金支付清算、账务核对,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审核相关清单,核对账表,检查计算机系统日志,以及复审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事后监督系统中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被监督岗位人员应于每日上午将上一日的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
(二)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人员收到会计资料后,应及时实施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
(三)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日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事后监督日报表”)。
(四)反馈监督情况。发现差错的,事后监督人员应按笔逐张填制“事后监督通知书”一式三联(见附表2,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时送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由会计主管通知被监督岗位人员,对查询内容进行确认,对差错进行更正。更正后,被监督岗位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更正情况及签章,交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后,第一联返回事后监督,第二联作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第三联留存。
(五)整理、装订、保管会计资料。已完成事后监督的国库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装订成册,立卷存档并负责保管。
(六)报告监督情况。事后监督人员应每月向部门领导报告本部门执行国库制度和核算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实施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交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于每日上午,填制 “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一式二联(见附表3,以下简称“交接清单”),将上一日的会计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中心。总账、分户账按月移交。对需要返回的会计资料,国库部门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
(二)接收会计资料。事后监督中心根据国库部门填写的“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填写接收时间,加盖业务公章及接收人名章,将第一联退回国库部门,第二联留存。
(三)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中心收到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后,应及时监督,每日的监督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需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应填制“交接清单”一式二联,于监督工作结束当日送达国库部门。
(四)记载监督事项。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记载“事后监督工作日志”。
(五)反馈监督信息。事后监督中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交监督主管审核、签批后,按笔逐张填制“通知书”一式三联,及时送达国库部门。
(六)返回整改信息。国库部门收到“通知书”后,应限期对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在“通知书”上注明处理结果并由会计主管签章后,复印一份留存,原件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七)整理、装订、保管国库会计资料。国库部门送交的会计资料,由事后监督中心按照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并保管。每日返回国库部门的会计资料,待决算结束后,由国库部门送事后监督中心归档。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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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3
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部门处理完成的各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检验。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工作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
(二)在全面复审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四条 实施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人民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监督和分散监督两种方式。
集中监督是管辖行对辖属机构会计业务的监督,分散监督是各分支行对本行会计业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机构应采取集中监督方式;其他机构可实行集中监督,也可实行分散监督。
第六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县级支行应配备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的事后监督人员。
设立会计事后监督中心应报上级行的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事后监督工作的管理,并督促事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八条 对会计凭证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使用是否正确,对转关系是否正常,资金来源、用途是否异常,是否超出有效期。
(二)印章、密押是否完备,使用是否正确。
(三)自制凭证的编制依据和内容是否真实,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合规。
(四)资金汇划凭证及联行报单等是否真实有效。
(五)需通过计算产生凭证金额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各类会计凭证(或清单)与核算系统录入数据是否一致。
(七)凭证与附件是否完整、对应。
(八)采用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或清单)与原始凭证是否匹配核对一致。
第九条 对会计账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二)科目和账户的使用是否正确。
(三)总分账务核对是否相符。
(四)账卡核对是否相符。
(五)重要会计事项的审批、授权和处理是否合规。
(六)有关科目的挂账及核销是否正常合理。
(七)相关账务数据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条 对内外对账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与开户单位是否定期对账。
(二)往来款项的转账是否及时;对账是否及时,未达账项是否正常合理。
第十一条 对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包括:账表数据是否相符,各表间的相关数据能否勾稽一致,各会计期间的数据是否衔接。第十二条 对会计核算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系统运行参数和账务数据参数设置的改变是否正常。
(二)系统操作人员的权限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系统账务数据是否正确,变化是否正常。
(四)系统日志有无异常操作记录,特殊操作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三条 涉及往来类科目、临时性科目和过渡性科目的核算应作为事后监督的重点。
第三章 事后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实行人工监督与计算机监督相结合。
人工监督,是指逐张审查业务凭证,并与流水账清单进行勾对,逐项阅读计算机系统日志,检查日志记载是否正常,核对账表,以及审查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计算机监督,是指在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植入会计核算系统有关参数,将会计凭证重点要素录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会计事后监督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应于每营业日上午,将上一营业日会计核算资料送达事后监督人员。实行集中监督且交通不便的,经管辖行批准,送达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送交的资料后,应立即实施监督,当日的监督工作应当日完成。
(三)全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由事后监督人员将人工监督记录的审查情况输入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差错统计中,由会计事后监督系统整理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的有关数据,输出监督结果,登记和整理事后监督日志。监督主管根据监督系统输出的监督结果,签发“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见附式
(一)、(二)),通知被监督单位。
(四)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送交事后监督人员。
(五)事后监督人员收到被监督单位返回的更正信息,经核查无误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掌握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向被监督单位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直接向行长和上级行会计部门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十八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被监督单位更改差错;
(三)累积批量处理被监督单位送交的会计资料;
(四)延误报告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的时间。
第十九条 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细致地核对凭证和账务,详细记录“会计事后监督日志”,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由专人办理,严格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辖属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督促下级行会计事后监督部门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完成事后监督后,有关会计资料按以下原则进行保管:
(一)实行集中监督的,由会计事后监督中心集中保管,被监督单位可通过其办理查阅;
(二)实行分散监督的,应作为本行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式一:
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
行名:
核算数据日期:
-------------------------------- |
编号
|
| 差错类型|
| |------|-----------------------| | 原业务内容|
| |
|
| |------|-----------------------| | 错误内容 |
| |------|-----------------------| | 记账员
|
| 复核员 |
| |------|-----------------------| |正确业务内容|
| |
|
| |------------------------------| |
以下由被监督单位手工填写
| |------------------------------| | 更正结果 |
| |
|
| |------|-----------------------| |经办员|
|营业主管|
| 更正日期|
| --------------------------------
监督主管:
监督员:
监督日期:
打印日期:
说明:
1.此通知单由使用“中央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单位使用。
2.“会计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 事后监督留存
第二联 差错更正(或冲正)凭证附件
第三联 被监督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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