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时间:2024-09-18 12:56:38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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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组织: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贷款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准许立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就下列rmb固资贷款事项商议达成一致,特此签署本合同,便于彼此遵循。

第一条 贷款额度:乙方审核后,甲方同意依照如下条文向乙方派发固资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上述贷款仅限于 ,须专款专用,禁止侵吞。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首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偿还贷款利息之日止,总共 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的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中央人民银行调节利率或变更计息方式,从发布或起效之日起,本贷款的上述利率或计息方式亦将适当调整,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款及用途:甲方将于本合同要求的用处和额度范围内,根据乙方提供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用款计划,逐单核贷,以提供资金。乙方需在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文(标明双方确认的编号)或信件(信托下款付款凭条)的形式告知甲方具体的用款日期和额度。甲方在接到以上通知后,将按要求将于用款日期、额度以电汇方式划归乙方内行开设的rmb第 号账户。乙方需在传出以上用款通知的同时,将签名盖章的贷款借条寄赠给甲方。

①乙方必须按照用款计划进行贷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非在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耽误的贷款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日数扣除本贷款利率50%作为违约金。如延迟日数超出 天,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保留马上追偿已贷款部分利息的权力。③如应提前用款,乙方需在该次提早用款日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后方可起效,不然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提供资金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因国家政策或计划变动等因素导致甲方没法按照原用款计划提供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利息的计算和付款:贷款的起息日为甲方首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以360天为一年度,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款一次利息,付款日期是每季度或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0日。如此日期为非银行营业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需准时向甲方提供每月、每季度、半年及年度的财务报告,并在每半年度提供贷款应用及效果的情况汇报。甲方有权在必要时查验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材料,并予以配合和便利。如乙方发生什么影响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固资或其它负债提升,需事前得到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依照还款协议偿还贷款,禁止逾期。如果需要提前还贷,需在还款日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每次提前还贷不能低于rmb 万元。没经甲方特别许可,本贷款不可展期。贷款下应还本金、利息(包含罚息)、违约金,都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rmb第 号账户。

第九条 还贷担保:所贷款项利息的偿还需要由甲方认同并具备具体担保能力的法人出任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格式出示不可撤销的担保书。若乙方无法按照合同(包含还款计划书)的条款按时还贷(包含罚息、违约金),以上担保人承诺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欠付的本金及利息(包含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应用贷款,甲方有权终止贷款,部分或全部取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侵吞额度部分自侵吞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前提下另收100%的罚息;

  二、若乙方未按合同(包含用款策划书)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甲方有权对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利率前提下另收30%的罚息。

  三、若出现下列任一状况,甲方有权停止派发贷款,并及时或在限期内主动取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提供的状况、表格、材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合理管理或查验贷款;(二)乙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并在法院判决中败诉,致使偿还能力损伤;(三)乙方的总资产不足以抵付总负债;(四)乙方的担保人违背或失去担保书里的标准;(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合同履行期内面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文:若乙方对除本贷款以外的其他负债发生违约,或其它负债已(或可)加速到期,或乙方根据法律程序被宣布破产或认可乏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债务人,均视为并且对本合同违约,本贷款也需同时(按同等占比)加速到期或同时(按同等占比)分配乙方的转让及偿还资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在贷款期内所购置的固资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险,直到乙方全部偿还利息。保单由甲方存放。

第十二条甲方委托 代为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与偿还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若甲方或乙方希望变更合同或其中条文,须事前书面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停业出让、结算、倒闭、人事调整及其它负债而影响其对贷款利息的偿还及本合同下其他义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针对未尽事宜,甲方与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如双方因本合同的相关事宜产生矛盾,若友好协商难以解决,挑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递交 仲裁委员会诉讼;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附带的“贷款借条”、用款策划书和担保书等文档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享有同样法律效应。

第十七条本合同原件一式两份,经甲方与乙方一同签名盖章后起效,多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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