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3 14:45:5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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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劳动防护、改进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健康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劳动防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融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执行总经理(法人代表)责任制,各部门应坚持“管生产就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必须,实现安全与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层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步骤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格解决;若触犯刑法,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联合会是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由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包含: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并制定安全生产工程措施和劳动防护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调查处理事故等事务。

  第五条 各个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申报和准许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各种技术文件时,需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的准确应用。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需在其工作范围内妥当进行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帮助单位领导贯彻落实劳动防护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解决单位内安全生产的日常事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机房及生产班组的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并督促相关人员遵循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步骤,保证系统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状况,妥当记录和存放原始资料。操作人员需了解操作步骤或通过培训达到作业标准,同时在操作前查验机器设备的紧固件存不存在脱落或松动现象。调节机器时务必关机,关闭电源,放学时应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 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需努力学习和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妥当维护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若发现不安全状况,应及时上报给领导并迅速处理。

  第十条 对于新员工、零工、民工和见习生,需在进到操作岗位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改变工种的职工也需重新接纳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从业特殊工种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获得达标作业证(执照),即可独立操作。对在职的特殊工种人员也需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及仪器不可超负荷及带病运作,并应保证规范使用,定期维护与检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旧设备应有计划地升级与改造。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电器设备应配备熔断器和漏电保护,保证较好的绝缘并设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针对产生蒸汽、腐蚀性物质或烟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器设备,若存在易燃易爆风险,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湿冷场所及挪动电器设备应应用工作电压。电器设备务必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根据《企业员工死伤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1)死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须马上直接或逐步报告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在收到受伤、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须马上告知公司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公会。

3)公司主管部门及劳动局在收到死亡或重大亡事故报告后,务必逐级上报;身亡事故上报至省、自治州、市辖区公司主管部门及劳动局;重大身亡事故上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劳动局。

4)事故发生的企业需维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援助人员及财物,防止事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要求》,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1)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务必立即将事故简要状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工作(若有人身事故)单位;若事故单位属于国务院部门,应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须立即向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州、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州、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到报告后,须立即向人民政府及建设部报告。

3)事故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并按上述流程和单位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筑项目及企业名称;

② 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及控制状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条例》,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要求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单位须马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报告给以上组织;

3)若超大事故涉及军民两方面,单位还需立即报告本地警备司令部或最大军事机关,在24小时内递交事故报告;

4)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超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5)超大事故报告内容应与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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