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个人合同

时间:2024-10-10 16:58:39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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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个人合同

  因销售的房产缺乏处置权但仍与他人签订买卖协议,该协议应视为无效。2020年12月1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屋交易成交确认书》无效,要求售房人和中介如数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及中介费共计5500元。2020年8月,陈某希望购买一套房屋,在三门峡市某置业咨询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售房人杨某谈判房产交易,并对拟交易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8月30日,陈某与杨某达成了购房意向,并立即向居间人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和500元的中介费,居间人出具了收据。8月31日,陈某和杨某在居间人处签署了《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约定杨某将其在三门峡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陈某,成交价格为5万元,双方将在9月30日前完成过户,陈某在过户完成时一次性支付房款,中介费由陈某承担,杨某需在9月30日前腾空房屋。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杨某不得再将房产转卖或故意刁难陈某,否则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该确认书上,陈某(代签房主杜某)、杨某及居间工作人员均签字。随后杨某从居间人处领取了陈某缴纳的5000元定金。然而,当杨某得知由于其他经济原因无法在约定日期9月30日前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时,于9月2日向居间人说明情况,并询问陈某是否愿意等待。居间人在下班时通过电话将情况告知陈某,但被陈某拒绝。随后,杨某将已收到的定金全数退还给居间人,居间人通知陈某前来领取交付的定金和中介费共5500元。到了9月30日,陈某前往居间人处准备支付购房款,却遭到拒绝,最终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交易合同,并请求对方双倍退还定金及500元中介费。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及居间人三门峡市某置业咨询公司签署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无效的根源在于所交易房屋的产权不明确。在交易过程中,该房产违反了法律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构成无效民事行为。被告杨某在没有权属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房产交易,而某置业咨询公司明知产权不清仍参与中介服务,原告陈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对产权进行核查,导致交易无效。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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