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29 15:26:0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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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及管理,保证财产安全,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说货币资金包含企业拥有的资金、存款和其它货币形态。货币资金流动性大、变现能力优异,应着重强调货币资金业务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 目的是提高货币资金管理能力、保证其安全性,并减少资金使用成本,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各企业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制订符合自身业务特色和管理规范的货币资金内控管理规范,并推动其实施。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其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设、实施及其财产安全的完整性负全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各企业需搭建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需配置具有崇高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规守纪、客观公正的人员参与资产业务。同时,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岗位轮换。

  第六条 应保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离、牵制与监管。即,授权审批与业务实行岗位需分离;实行与审核岗位需分离;执行与纪录岗位需分离;记录与存放岗位需分离。

  出纳不可同时担任核查、会计档案保管及负债账务的登记工作。不可由单一人员解决货币资金业务的所有阶段。

  第七条 必须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实际明确审批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方式、权限、步骤、责任和有关控制方法,制订经办人的职责范围与工作标准。

  第八条 审批人需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不能超越权限。经办人应依据审批人批准建议实行资产业务。若出现审批人超过授权状况,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授权单位反馈。

  第九条 为保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准确性,公司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支付操作。

(一) 支付申请。应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向审批人递交支付申请,标明用途、额度、预算、支付方法,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员按职责与权限对支付申请开展审批,若发现申请不符合要求,须回绝批准。

(三) 支付核查。核查人员对已批准的支付申请进行核实,保证其批准范畴、权限、程序准确无误,手续及单证齐备,额度测算无误,支付方法及企业适度。核查无误后,交给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应依据核查完的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记录现金和存款日做账。

  第十条 针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需实施集体决策并上报审批。创建责任追究机制,预防受贿和挪用资金等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资产。

第三章 现金和存款的监管

  第十二条 要加强现钱库存限额管理,超限现钱需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三条 要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明确现金支出范畴。不属于范畴的事务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解决。

  第十四条现金收入需及时存入银行,禁止坐支。现钱出纳对库存现金安全性担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借出账款务必严格遵守授权批准程序,禁止擅自侵吞或借出货币资金。不可以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收益需及时进账,禁止私设“小金库”,不可账外设定,防止收款不进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开立账户,开展储蓄、提款和结算。定期维护银行帐户的开立及应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传送及存放等环节的管理和操纵。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可审签无资金保障的单据或长期支票,不能私自审签、获得和转让没经真实交易的单据。严禁违法设立与使用银行帐户。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设立存款日做账,逐日登记存款业务,并明确专人按时核查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查一次,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如调整不符,应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汇总,保证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若发现不符,应立即探察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 单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程序,如选购、存放、申领、背书转让和销户,并设立登记薄进行统计,以避免空白票据的丢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需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监管。财务章应由专人存放,个人名章只能由本人或授权人员存放。严禁一人存放全部支付账款所需的印章。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涉及需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济业务,务必严格遵守签字或盖章的流程。银行出纳不得随意支付手续不齐的款项,要保管好银行凭单和其它清算票据,并按银行结算要求正确办理各类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需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并及时及不定期开展查验。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关键查存不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情况。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状况,需关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存不存在越权行为。

(三)支付账款印章的存放状况,需检查是否存有全部印章交给一人保管的状况。

(四)票据的存放状况,需关注票据的选购、申领和存放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条 对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点,需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和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本规范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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